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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音乐:声画交响讲好人民的故事******

  作者:王铁卫(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博士研究生)金士友(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

  “这世界有那么多人,人群里,敞着一扇门。我迷蒙的眼睛里长存,初见你蓝色清晨。”近两年,电影《我要我们在一起》主题曲《这世界那么多人》在线上线下爆火,感动了无数听众;“如果说,你曾苦过我的甜,我愿活成你的愿,愿不枉啊,愿勇往啊,这盛世每一天”,电影《我和我的父辈》主题推广曲《如愿》将影片传递的亲情与家国情唱进了观众的内心。而电视剧《山海情》片尾曲《花儿一唱天下春》、电视剧《人世间》同名主题曲等也随着电视剧的热播广泛传唱,直击人心。

  电影电视是音画的艺术,音中有画,画中有音,声画交响共同成就影视精品。关于影视音乐,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集体记忆,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熟悉旋律。“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北风那个吹》歌声响起,电影《白毛女》的画面会浮现在很多人的眼前,当年徒步十里,拿着小马扎集体观影的记忆也会被瞬间激活;“你挑着担,我牵着马”“大河向东流,天上的星星参北斗”“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当这些音乐一一响起,是不是有种切歌就像翻相册的感觉,包括谁挑着担,谁牵着马都是在记忆中对号入座的。

  音画交响造就的经典影视剧不胜枚举,留下来、传下来的经典影视音乐更是不计其数。然而,曾经有一个时期,影视音乐似乎并未跟上影视剧高速发展的步伐,配乐不少,能够流传的却相对有限,以至于不少人感慨新创精品影视音乐变少了。究其原因,“抢时效”“流量至上”等观念催生的浮躁乱象,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无论是对流量的过分倾斜,还是对影视音乐投资和创作时间的过度挤压,最终都会导致创作乏力,牺牲了作品的质量。此外,“跳过片头片尾”“倍速模式”等便捷键对影视音乐也会产生某种伤害,主题曲、片尾曲被直接跳过,插曲变形为奇怪的声波。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创造影视音乐新辉煌,“内容为王”“质量至上”仍是不二之选。

  和前辈电影人、音乐人相比,我们缺什么呢?一不缺技术,二不缺设备,缺的是深扎民间的脚力,深挖传统文化宝藏的眼力,感悟地域音乐特色并凝练成精品的脑力,无数遍推倒重来的笔力。

  总结老一辈音乐人的成功经验,对我们的创作大有裨益。在中国电影发展初期,一大批电影人、音乐人为音画艺术的繁荣作出了突出贡献。比如长春电影制片厂作曲家群体曾创作出大量具有浓烈民族色彩且流传至今的经典电影歌曲。不管是雷振邦为电影《冰山上的来客》作曲的《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还是刘炽作曲、乔羽作词的《让我们荡起双桨》《我的祖国》等,都始终激励着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成为重要的精神财富。就拿人民音乐家雷振邦来说,为了创作《花儿为什么这样红》,他在交通极其不便的情况下,几经辗转从东北到新疆,采风三月有余,水晶般的冰山、辽阔起伏的草原、雪白的羊群、牧羊人的歌声、途中听到的民歌舞曲等汇成灵感源泉,最终造就了这首不朽名曲。雷振邦引用俄国音乐家格林卡的名言来表达自己的心得:“真正创作音乐的是人民,作曲家只不过是把它编成曲子而已!”正因为他知道人民就是生活,在数十年的创作生涯中,他先后到过二十一个省、区、市,几乎跑遍了大半个中国。他脑海中积累了丰富的民间音乐语言,作品也自然像泉水般从心里流淌而出。多年来,他的作品传遍神州大地,浸润着亿万听众的心田,显示出长久的艺术生命力。这或许是当前电影人、音乐人值得学习的成功密码。

  近年来,随着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影视圈更加风清气正。精品影视剧热播热映的同时,一批影视音乐受到广泛关注,部分影视剧主题曲、插曲的热度甚至超过了影视剧本身。这些“出圈”的影视音乐力作,不仅在声画交响上着力,同时还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人民的喜爱为最高标准,歌词、旋律直击人心,如亚洲流行音乐大奖2021“最佳影视歌曲”获奖作品《这世界那么多人》,一句“多幸运,我有个我们”把爱人、亲人,甚至陌生人的心凝聚在一起,面对困难,面对疫情,带给人无穷的精神力量;二是热情描绘新时代新征程的恢宏气象,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如电影《我和我的父辈》主题推广曲《如愿》,致敬父母一辈的奋斗与奉献,激励着新时代青年人传承父辈志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接力奋斗。

  影视音乐一直以来都是文艺创作中的重要一环,与时代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承载着中华民族形象,绝不能脱离现实、脱离人民群众、只写一人悲欢。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碰撞,影视音乐在多元化发展的同时,更要肩负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初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影视音乐的创作之中,根植于中国本民族沃土、立足于人民群众,努力创作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影视音乐。

  此外,影视音乐还要讲好中国故事,尤其要讲好我们正在经历的时代故事。影视音乐既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生活,也要满足时代的需要、反映时代发展的脚步。真正无愧于伟大时代的优秀影视音乐是能够产生文化价值的,是能够激起人民广泛共鸣的,能够让人民在其中获取更多的精神满足感、生活幸福感、民族自豪感,能够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1日 13版)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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